刑诉知识点贰拾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1-01 12:52:32 / 天气: 晴朗 / 心情: 高兴

1、 判决、裁定或决定:
①判决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罪判决,一类是无罪判决。有罪判决里从是不是给以刑事处罚,我们又可以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定罪并判处适当刑罚的判决,一种是定罪免刑的判决。无罪判决也可以分两种,一种是事实不存在,事实上无罪的,一种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
②裁定的适用范围:
A、程序性问题:诉讼期限的延展(当事人耽误期间的恢复)、中止审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例外)、终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准予撤诉、核准死刑;
B、实体性问题(执行阶段):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
我发现的一个小问题:
→注意:刑诉中没有民诉中的“不予受理”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我找遍了刑诉的法条也没有找到,对于不予受理,在国家司法考试教材解释中有规定,但是用裁定还是决定似乎也没有明确说法,大部分只规定“不予受理”,而没有规定是用裁定还是决定,有的规定是“决定不予受理”???我还翻看了辅导用书、万国的专题讲座,对于此问题全部没有提及。
另外对于哪些裁定可以上诉,法条没有规定,教材、专题讲座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结论①:我的基本看法是“刑诉的不予受理用决定”,而且只在很少的情况下使用,如检察院撤诉后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又重新起诉,因为一般的情况下都是“裁定驳回起诉”。
结论②:对于哪些裁定可以上诉,有一种很流行的说法是“所有裁定都可以上诉”,对此我认为不够全面,至少我知道的核准死刑的裁定是立即生效的,不存在上诉问题。
③决定的适用范围:
是否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调取新证据;延期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等。
(MAX语:对于区分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我有一个小窍门,不一定完全正确,但如果实在区分不了时可以试试看,不知道大家是否发现,决定前面一般可以加“不”,如有“不立案决定”,也有“不起诉决定”,而裁定前面不能加“不”,比如我们从来没听说过有“不中止审理”的裁定,也没听说过“不发回重审”的裁定。)
区别
判决
裁定
决定
(1)适用对象不同
案件中的实体问题
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案件中的程序问题
(2)适用的阶段不同
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执行阶段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3)适用机关不同
法院
法院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
(4)表现形式不同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口头记入笔录)
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5)排它性不同
具有排它性,一个案件只能有一项判决
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
一个案件可以有多项决定
(6)法律效力不同
不服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刑诉中哪些裁定可以上诉???待修订
不可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
2、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上诉、抗诉的相同点:
1、上诉、抗诉的法律效力相同:都引起二审程序
2、上诉、抗诉的期限相同:判决10日,裁定5日(附带民诉如果和刑诉一并作出的,则期限和刑诉相同;附带民诉如果是单独作出的,则判决15日,裁定10日)
3、上诉、抗诉的对象相同:地方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
4、上诉、抗诉的二审审理法院相同:一审的上级法院
二、上诉、抗诉的不同点:
1、上诉权与抗诉权主体不同:
①上诉权主体,又称上诉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民事部分享有完整的上诉权。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专业代理人资格考试教材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专业代理人资格考试教材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不要审查)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注意:这里不准撤回上诉继续按上诉程序审理的原因是将轻罪判重罪。我的理解是,如果反之是将重罪判轻罪,则仍应准许撤诉,如果确实需要改判,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期满前撤诉的,原审裁判按期满之日起生效
期满后撤诉的,准许的,原审裁判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专业代理人资格考试教材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注意: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不能是裁定),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②二审抗诉权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注意: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是当初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审判监督中的抗诉区别
二审抗诉需要上一级检察院的支持: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注意:撤回抗诉法院无权审查),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不能自己进行二审抗诉),成考教材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料。
2、上诉、抗诉的理由不同:
①上诉权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第二审程序,无需任何理由。
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具体表现为:→ (事实错误、法律错误、严重程序错误)
A、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B、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C、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D、认为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E、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F、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3、上诉、抗诉的方式不同:
上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和口头都可以,而抗诉只能是书面的,即必须制作抗诉书。
4、上诉、抗诉的途径不同:
①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②抗诉只能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 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二审的审判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之所以是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是因为参加法庭辩论是被告人的权利,可以放弃)
(3)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4)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注意:全面审查不等于全面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他们不能够对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但是从全面审查这个角度来讲,如果某个案件仅有附带民事诉讼,他们不能够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仍然对这个案件的刑事部分进行审查。但经过审查不论有没有发现刑事部分的问题,不论是否错误,是不是需要纠正,那么都要受到上诉、抗诉的限制。经过审查发现刑事部分确有错误,那么也不能够在二审中判决,原因是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才能够在二审中判决,那就意味着法定期限届满以后,刑事部分―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是进行二审的对象,不能够成为二审判决的对象。)
★全面审查以后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金融英语证书考试教材,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也就是说,这时的民事部分,如果和刑事一起合并审理,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把民事部分发回重审,这样民事和刑事都是按审判监督程序的一审程序审理;也可以把刑事部分进行提审,这样就可以把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按二审程序来审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工程硕士教材,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六十五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没有调解)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2、上诉不加刑原则:→这里的“刑”包括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法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审计师教材,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论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如果检察院抗诉是认为被告人判刑过重,则法院也不能加重处罚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自考用书,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9)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属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法院重审的可以加重被告刑罚
二、二审的审理方式:
(一)开庭审理
原则上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如果二审需要查明事实问题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审特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二)书面审理:→阅卷与调查相结合的不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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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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