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韩愈的《论变盐法事宜状》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2-04 14:10:18 / 天气: 晴朗 / 心情: 高兴

封建政治强力与经济活动重读韩愈的《论变盐法事宜状》唐穆宗长庆元年(821),户部侍郎张平叔提出主张恢复碳分子筛官方全面禁榷的盐法十八条,韩愈针锋相对地向朝廷递上《论变盐法事宜状》,逐条地批驳张平叔的十八条。最近因整理加工《中华大典·经济典·货币金融分典》史料,重读此文,颇有感触,现写出与同好共享。

首先,韩愈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水平#x作了一基本估计,他的估计同今天的一些学者的估计颇有差异,韩愈说:“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用今天的话讲,即是商品经济尚不发达。这是考虑问题的基本前提。

随后,韩愈就比较了官卖与私卖的差异:“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时熟填还,用此取济两得利便。今令州县人吏坐铺自粜,利不关己,罪则加身,不得见钱及头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粜”。私人卖盐,灵活多变,官府卖盐,受制度约束,死板呆滞。韩愈讲得该是多么合情合理。韩愈又继续讲官卖盐的弊病:“臣以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多则粜货不尽,少则得钱无多,计其往来自充粮食不足。比来商人,或自负担斗石,往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二钱,不比所由为官所使,到村之后,必索百姓供应,所利至少,为弊则多。”偏远地区,百姓稀少,官府卖盐得不偿失,不愿前去。一旦前去,难免让地方上干这干那,事虽不大,骚扰不小。这些弊病都是私卖时没有的。韩愈继续讲,张平叔建议,为了使此事受到重视,应当让宰相亲自充任榷盐使(这个思路似乎在千年之后还常常可以看到),但宰相一旦挂帅,卖盐过程中出了违法乱纪的事,谁还敢批评?原话碳分子筛是:“宰相”“若自为使,纵有败阙遣谁举之”。官府卖盐,照例有关的领导都得加给津贴:“平叔欲令府县粜盐,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钱百千,司録及两县令毎月各加五十千,其余观察及诸州刺史、县令、录事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计此用钱已多,其余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粮课,仍不在此数。通计所给每岁不下十万贯,未见其利所费已广”。即是说钱还没赚到手,花费已是不少了。事情一涉及官吏与百姓打交道,就必然有敲诈勒索的事发生。韩愈就以运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此类事为例,讲:“傥或州县和雇车牛,百姓必无情愿,事须差配”,一摊派就有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始得载盐及至院监请受,又须待其轮次,不用门户,皆被停留,轮纳之时,人事又别,凡是和雇无不皆然,百姓宁为私家载物取钱五文,Mold,不为官家载物取十文钱也”。最后一句说得何等精彩,百姓为什么宁可少挣钱,也不愿给官府干活,就是怕敲诈勒索,就是因为没办法同官府对抗。一边是握有强力的官府,一边是手无寸铁的百姓,要平等交易是很难的。官府卖盐,不可必免地会出现强迫百姓购买的事,“百姓贫家食盐至少,或有淡食,动经旬月,若据口给盐,依时征价,办与不办并湏纳钱”。官府卖盐,要驱动官员卖力,列入考核指标是必不可少的。卖盐卖得少,“观察使已下各加罪谴,茍官吏畏罪,必用威刑#x,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转致流散”,百姓无钱还债,只有逃亡一条路。张平叔没忘记建议对反对闹事的人进行镇压:“邀截喧诉,请令所由切加收捉,如获头首,所在决杀,连状聚众人等,各决脊杖二十”。韩愈认为其结果,“不惟大失人心,兼亦惊动远近”。

韩愈在此文中对封建时代的官营卖盐作了精彩的分析,可惜很多搞经济史碳分子筛的人都没有认真读。我想,人们如果好好读读这篇文字,平心静气地好好想一下,或许对一些流行的看法就会有新的认识,就会对中国传统文化有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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